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871法学综合二(经济法、民法)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损害

【答案】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 ②损害的确定性; 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2.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

【答案】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3. 动产与不动产

【答案】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J 险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4. 有限责任

【答案】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5. 请求权与支配权

【答案】(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原理,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

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从消极力一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行为,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包括:①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请求权的实现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支配权的实现则表现为对特定标的物的直接支配。②是否需义务人的配合不同。请求权仅仅有权利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权利利益,尚需相应义务人的相应给付行为与之配合,支配权则可以完全由权利人的行为实现,不需义务人的配合。③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由于请求权所针对的客体是某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不断重复的,并不具有如同特定物的唯一性,故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数个不兼容的请求权,支配权则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支配权。

6. 侵权责任构成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 附随义务

【答案】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8. 隐名合伙

【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其中,出资人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隐名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二、简答题

9. 谈谈对法人民事责仟能力的理解。

【答案】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承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其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对外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即构成法人的侵权行为。

(1)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法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提出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问题。依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经营活动说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学说没有考虑法人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如果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下作人员纯粹基于个人意志和以个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就应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法人名义说

《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6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由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名义说虽然考虑了法人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但没有考虑到名义之下的实质内容。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一些违反法人利益的非法经营活动,一概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则也显失公平。

③执行职务说

《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执行职务说是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民事责任的界线。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应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执行职务说己为我国多数学者赞同。

总之,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消灭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论是何人实施的行为,只要是执行法人职务上的行为,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反之,法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