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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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1. 论述宪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卞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修改宪法提出的治国方略,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实现,首先要有一部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价值的宪法。只有依据弘扬人民主权、限制政治权力的基本理念而成长起来的宪法才是法治之根本法。“良宪”的存在及其理性运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其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有重要的意义:
(1)宪法是法治国家立国的政治宣言。从实体法角度看,宪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准,而符合民主宪政精神的宪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及其有效运作,具」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宪法对依法治国的价值。首先就在于它是立国的政治宣言,不以宪法明确宣示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国家,无论其法律体系多么完备,也称不上是法治国家。宪法及以其为栽体的宪政直接以政治国家的理性构建为价值目标,并表现在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矛盾运动的调节之上。用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几乎成为各国的通例。因为:
①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最高表现。它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的,能代表人民的意愿与心声;
②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在一国之内,再也没有其他任何文件比宪法更具有威信;
③宪法以规范形式公诸于世,能永垂史册,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在实质或至少形式上反映人民主权原则,其价值就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国泰民安,因为法律价值形态本身表达的就是正义,而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合理是首要的正义。人民主权的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是法律价值的最高体现,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当然。人民主权不能停留在口号与宣言上,必须贯穿于具体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之中,这是当代宪政与法治实践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2)宪法是法治国家的法律根据。治国的方略尽管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仅限法治与人治两种。而宪法总是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实际上是宪法的题中之义。依法治国首当其冲是要实现依宪治国,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和精髓。宪法不仅确定法治这一治国方略,而且大都还直接规定实施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一般讲,法治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具则。宪法规定的法治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尽管有宪法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法治必然要有宪法,因为宪法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没有宪法,法治便不可能
被确认; 没有宪法,法治的实施就没有法律依据,这本身就与法治理论相悖。对法治的确认和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对国家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价值,这一价值的实质就是维护正义并促进正义的全面实现。因此,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坚定地实施和适时地完善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3)宪法是法治国家强国的经济宪章。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蕴含的自由、公平、效率价值与法治所包含的平等、人权精神一脉相承,孕育了宪法这一新生法律部门。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实现以等价交换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展开为法治的生存与发育提供了根基与土壤。只有确认、规范、引导并保障市场经济的宪法才是符合法治国家发展的宪法。说宪法是法治国家强国的经济宪章,就在于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托,把维护制度正义与提高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宪法价值的及时选择及其功能释放,是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重要机制。因为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自发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除了一般地要求法治社会环境的支撑使之内化为法治经济外,更要求对政府公共权力的领域作出明确的界定,划分出公共权力所及的“公共领域”和个人权利所在的“私人领域”。经济权力同其他政府权力一样也应是有限度的,合理的界限便是:既要保障政府干预与调控经济权力的存在与高效运行,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以保障经济自由免受公共权力的过分干预与侵犯。经济领域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制度结构,正是法治的生动表现,也是宪政精神的外化和宪法的“效率”与“秩序”价值的体现。
2. 从宪法角度论述社会权利
【答案】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证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
(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②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是自由的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同属于“天赋人权”,存在于国家之前,人们只是为了保全这些权利才相约组成国家。基于此,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小可侵犯的口号”,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保护财产权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则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财产权。
③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则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则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①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②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应尽的光荣职责。
从国家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
从公民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
③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保护和奖励发明,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此外,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依法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城乡劳动者接受国家为他们提供的教育和训练,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3)劳动者体息的权利
①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体养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②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
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一般来讲,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金。农村的孤寡老人可获得“五保”帮助。近年来,少数富裕农村的老人,也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患病期间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国家和社会应在生活保障方面承担义务和责任。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①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