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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述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可见,公民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基本权利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属于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毋庸置疑,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 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3)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 公民权仅指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根本法,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只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一般的权利只能留给一般的法律去规定。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2. 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案】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选举机构的完善

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 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形成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

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_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

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选民登记的完善

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

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

(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

a. 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

b. 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

c. 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

a. 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

b. 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

c. 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

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

(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

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

a. 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

b. 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 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 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

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

a. 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

b. 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 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

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

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3. 试述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答案】(1)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的特点及优缺点如下:

①立法机关解释制的特点

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a. 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或者是立法机关主动行使,或者是依其他机关的申请而行使; b. 宪法解释依照立法程序进行;

c. 宪法解释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寓解释于立法之中,另一种是单独作出决定;

d. 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②立法解释机制的优点

这种解释制度的优点在于:

a. 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b. 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

③立法解释机制的缺点它的不足在于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汉密尔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