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0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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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析题
1.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人上诉或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导致全案必须通过二审才能生效。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是全面审查原则的体现,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3)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因此,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人上诉或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导致全案必须通过二审才能生效是正确的论述。
2.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数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所谓“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由此可见,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即使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 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
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本题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表述是错误的。
二、简答题
4. 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从横向的角度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必须确定地区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由同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对特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所谓更为适宜,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犯罪案件的管辖。
5. 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犯罪地的界定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四点:
a. 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b. 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c. 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d. 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①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③“更为适宜的”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特殊情况的管辖
①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a.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b.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地区管辖的有:
a.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日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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