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804民商法学综合之商法总论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2.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3.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4.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
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6. 代理商与经理人
【答案】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即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既以民法的代理权为基础,又有其特殊性。代理商是商事交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立法,我国还没有相关立法。代理权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一一代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与代理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代理权与经理权的区别。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理权广泛。
②经理权必须由商人亲自授子,而代理权不需要商人亲自授子,商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授子代理权。
③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而第三人则不能同样相信代理人拥有完全的代理权。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 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8. 简述预披露制度的价值。
【答案】预披露,是指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
预披露制度提前了公开披露发行文件的时间,具有以下优点:
(1)对于发行审核而言,在发行申请人的申请被受理以后就将有关的发行申请文件,包括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公之于众,可以对发行审核工作形成监督,从而比较有效地避免了发行审核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
(2)将申请材料提前披露,社会公众可以对发行申请人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举报,使核准机构能够提前了解、调查有关情况,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
(3)提前披露发行文件,可以使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发行文件的内容,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9. 如何认识破产财团的法律意义?
【答案】正确认识破产财团存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全部财产脱离债务人支配而转置于破产管理人的支配之下。债务人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仅局限在清算的范围以内。
(2)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①实际上,破产法上的许多理论问题能否自圆其说,都和对破产财产(国外将破产财产的集合体称之为破产财团)的认识连在一起。
对于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内外破产法理论界在认识上存在差别,国内学者大多只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客体地位,而不承认其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承认破产财产的权利主体地位,就可在破产宣告后将破产企业产生的债务,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欠下的债务〔国外多称之为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于破产财团,还可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等。
此外,破产宣告后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还牵涉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接以及破产宣告后新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受、牵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企业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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