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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1)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三日之内报告。

(2)权益公开实际上是证券法中公开性原则的体现,它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对于公司法上的限制利益冲突原则均有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持股人持股达到权益披露比例或者实施了权益披露后,可能追求公司收购后果,也可能不追求公司收购后果,许多收购人更是追求在强制收购比例之下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从这一原理出发,证券法中的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与权益公开相关的法律规则还有《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大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规则,第77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等。

2. 试述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答案】(1)保险公司的变更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可能出于经营的需要而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保险法》

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撤销分支机构;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⑦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可因解散或破产而终止,具体表现为:

①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经由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终止自身业务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计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淞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以上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 简述我国证券法的结构。

【答案】我国《证券法》结构,从内容来看,包括:

(1)总则。规定我国证券及其市场活动与监督管埋的根本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证券的发行。规定证券募集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程序,证券承销,证券募集发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等。

(3)证券的交易。规定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交易的形式,交易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交易活动程序和行为准则等。

(4)证券经营机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经营机构的种类,各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及活动准则和程序等。

(5)证券服务机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服务机构的种类,各种服务机构的职能、活动准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6)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活动原则,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等。

(7)证券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则和程序等。

(8)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国家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等。

(9)证券仲裁与诉讼。规定证券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权,证券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

(10)境外证券投资。规定境外证券投资的种类,发行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准据法及仲裁等。

4.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

【答案】(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不足额保险合同。

(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 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卜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规定为如下五种:①提供资金帐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6. 试述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答案】(1)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①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由于指挥失误造成对方损害的,本着“谁负责指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②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