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专业综合之中国法制史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十恶
【答案】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2.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3.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4.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5.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6. “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7. 摩奴法典
【答案】摩奴法典,也称《摩奴法论》,是指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有关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重要经典之一,大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摩奴法典》主要由历代婆罗门祭司根据传统和风俗习惯汇编而成,法典全书分十二章,共2684条。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吠陀习惯、惯例和说教的法律条文,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仅占1/4左右。
《摩奴法典》基本上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规定国王是王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行。《摩奴法典》对印度及其周围地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直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社会最有权威的法律汇编。其至在东南亚和南亚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依据《摩奴法典》建立过自己的法律制度,因而形成了著名的“印度法系”。
8.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二、简答题
9. 简述《开皇律》的内容。
【答案】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从篇章体例上看
《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为第一篇,其下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自战国、秦、汉起,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2)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隋代废除北周磐、袅、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分别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一律不加鞭刑; 改北周一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答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改北周杖刑为答刑,答十至答五十五等。(3)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
《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4)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
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10.清人薛允升说,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发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这具体是指的是什么变化?
【答案】明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比较二者,显现出来的鲜明特点为“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清人薛允升在具体分析、比较唐明法律内容基础上得出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结论。(1)“轻其轻罪”
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例如,“不孝罪”中有一种“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唐律对此种犯罪行为处徒刑三年,而明律只处以杖一百的刑罚。
(2)“重其重罪”
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如“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处以斩刑,十六岁以上的父子处以绞刑,其他亲属可不处死刑。明律规定为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斩刑。
11.请简要陈述晚清司法机关改革的内容。
【答案】晚清我国司法主权因为列强入侵遭到严重破坏,主张变法革新者认为通过在中国建立和西方近代社会接轨的司法体制能够有助于收回我国的司法主权,所以清廷在进行近代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1)进行程序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司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诉讼法,包括《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监狱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