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我国监护制度起步较晚,而且由于当时立法水平和指导思想的局限性,对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内容方面疏漏过多,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现有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面对许多新问题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目前的监护制度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内外监护制度的介绍和比较研究,重点对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监护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界定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并对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的立法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了解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经验。第二部分对于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指出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监护立法观念比较落后;立法体例有违民法的逻辑性;具体内容过于简陋。第三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首先,应明确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原则;其次,对未成年人监护不设亲权制度,而是兼容亲权与监护,区分父母监护和父母之外的监护两种类型,并完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是对设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首先,在制度的设计上要吸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全新理念;其次,引入意定监护制度;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设置不同层次的监护。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规定,引入先进的立法原则和理念,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监护和父母之外的监护,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在立法上填补遗嘱监护、意定监护、监护人权利、职责和责任、监护监督机构等立法空白和不足,完善我国的监护立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