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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工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跨学科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执行竞合

【答案】执行竞合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2. 民事抗诉

【答案】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共性条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对象的限制。

②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代表人诉讼

【答案】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①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4.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

应裁定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5.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答案】(1)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①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2)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是比较少见的。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因而,鉴定人一般不存在原告方的鉴定人或被告方的鉴定人,但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

②所起的作同不同。鉴定人的作用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中协助当事人。

6. 证据

【答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 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总是以这八种形式中的某一种作为载体而进入诉讼的。

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地把握:①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②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 ③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

二、简答题

7. 执行中止的事由。

【答案】(1)执行中止的含义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

(2)执行中止的事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移送执行的案件,如果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应裁定中止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确定义务承担人之前,应中止执行。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确定上述义务承担人之前,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3)中止的其他事由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有:

①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⑤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8. 简述涉台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

【答案】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②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③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其代收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