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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宋代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宋初在立法与司法的宽严并不一致,以重典治理为立法导向,但皇帝在亲自折狱虑囚时,又以“忠厚为本”,即在司法上以宽仁为治。太祖、太宗两朝之后,在立法上大抵以宽猛得中为准则。太祖虽用重典,但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后来强调“中”典,但在法律的某些方面一直是重典治理,如在惩治盗贼方面就有“重法地”。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即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并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与制约,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太祖时,收回了节镇兵权、敛其财权和司法上的刑杀权,太宗时设置提点刑狱公事监督州县司法,设审刑院以加强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得以加强。同时编救地位的提高、参知政事与宰相分割相权、枢密院与“三衙”分掌发兵与领兵权、三司共掌财权、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通判监督知州的连署制等,都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思路的展开。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山于宋朝统治者重视“政丰之术”,强调治国须先“理财”,因而使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通商惠工”为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和禁止勒索商人的法律条规。如土安石变法期间颁布的市易法及专门调整海外贸易的市舶条法。

2. 请简要陈述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

【答案】汉朝的官吏选拔一般有六种途径:察举、征辟、上书拜官、任子和荫袭、货选制度以及太学中学绩优良者补官的制度。

(1)察举是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之一,即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由地方向地方郡、国举荐,再由地方举荐到中央; 始于汉高祖的“求贤诏”。根据被选荐的对象,察举的具体考察科目在西汉包括贤良方正、孝梯力田、茂才异等和孝廉等几种,东汉为贤良方正、孝廉、秀才和明经等几种; 被举荐的人起初限于二千石以上的官僚子弟,后来汉武帝为了广纳人才,打破了这一限制,扩大了举荐对象。举荐之后,一般还要经过皇帝亲自策试。

(2)征辟是西汉另一卞要的官吏选拔制度,是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出面聘仟有名望的人士为官; 皇帝所聘任的称为“征召”,高级官吏所聘任的称为“辟召”。汉武帝时期,规定了征辟的选拔基本标准,即“四行”和“四科”。“四科”包括品德高尚、学识博达、明达法令和刚毅果断; “四

行”指品行质朴、性格敦厚、为人谦虚逊让和讲求仁义。这种方式选拔的官吏一般可以不拘资格耀升。

(3)上书拜官,这是鼓励士人参与朝政、积极提供意见的措施,指有些向皇帝上书的士子由于提出有利于统治的措施和政策,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期年满三年则可以保举一名子弟为官的制度。一方面这体现对官员的优待,另一方面也是符合当时一定历史现实的,汉代发展起来的史学家和律学家多为家学,如司马谈和司马迁、杜氏父子皆如是。

(5)货选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卖官”制度,是为了临时解决财政困难而设置的临时性官吏选拔途径。

(6)中央学府“太学”中,有成绩优异、经过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为官,即早期的“学而优则仕”,这种考试为官的制度和后世的科举制度有紧密联系。

3. 请简要陈述兀朝的中央政权机关体系。

【答案】元朝在中央政权机关体系方面借鉴唐宋,但是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机构以一省制为中心。

元朝根据宋代中书省作为实际权力重心的体制,将另外两省合入中书省,在中央决策机构上采取“一省制”。在这一体制下,为了防止中书省长官形成过大的相权,中书省长官虽名义上仍称中书令,但一般由皇太子兼领这一职务,对中书省实施领导。在具体的职责承担上,中书省实际承担职事的最高长官右巫相以及其下的左巫相、平章政事以及参知政事等官员,共同分担宰相职能。中央决策机构之下仍设六部作为执行机关。枢密院此时不再如宋朝时与中书省同级,而是稍低于中书省,仍主管军事。

(2)元朝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

元朝没有任何一个机关能够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诉讼刑狱事务,而是根据案件当事人身份、信仰、民族、职业等因素划分司法管辖权。元朝中央专管司法事务的机关有大宗正府和刑部。其中,大宗正府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也兼理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由蒙古贵族担任长官; 刑部则兼理司法行政和京师以外地区色目人、汉人案件的审判。此外,元朝对于僧侣采取特殊保护政策,对于僧侣犯罪,要归属宣政院管理; 为强化对官吏的监察,官吏犯罪又有御史台作为必要主管机关参与; 同时,军人的诉讼案件又要以枢密院为最高主管机构。

(3)元朝注重民族特权保护

为了保证蒙古族对政权的控制,在中央政权机关长官的人事任用上,贯彻了民族特权保护政策。

①中书省长官和枢密院最高长官由蒙古贵族担任,并且严格执行军事政策密议制度,严格排除汉人对于军机大事的决策参与;

②中央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由蒙古人担任;

③根据民族成分作为大宗正府和刑部司法管辖权的划分标准。

4. 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答案】连坐指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因为和犯罪者有法定的身份联系,因而和犯罪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由于犯罪者犯罪,本人未尽监督纠举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称为连坐制度。商鞍改革,开始在秦国实行系统的连坐制度; 在秦朝,根据产生连坐责任的身份关系不同,分为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和职务连坐。

(1)同居连坐,又称家属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所谓同居,一般以“户”为标准,但严重犯罪还有实行三族连坐,即夷三族,但关于三族的说法不一,有说父族、母族和妻族,有说是祖、父、己三代等。

(2)什伍连坐,又称邻里连坐,秦代将人民按照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以居民组织的形式要求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3)军伍连坐,是什伍连坐在军队中的运用; 军人是五人一“伍”有伍长,十人一“什”有什长,一般是对战争中的逃兵实行五人连坐。

(4)职务连坐,是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的,上下级、同级官吏之间都有互相监督的责任。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连坐,知情主要适用于监督责任,鼓励告奸,不知情主要适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保举责任。

这一制度的规定,既通过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监督责任强化了国家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也通过扩大惩罚范围,强化了刑罚的威慑效果。

5.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1)颁布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时制定市易法,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2)实行禁榷法。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货物进行专卖制。榷盐、榷茶是指国家在组织盐、茶的生产和收购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官运官销或有限制地批发给商人零售,具体办法是根据盐、茶的产地和产量,划定运销范围,由官或商人发卖。私产、私运、私销,即为私盐、私茶,处罚较重,时有因犯禁榷之法而被处死者。在盐、茶之外,酒曲也被纳入国家专营之列,规定民持私酒入京城,五斗以上处死。两宋禁榷范围除了盐、茶、酒之外,还有矾、香药、铁、石炭、醋等。禁榷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品的流通。

(3)制定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外国交易及来华外商的贸易事务。市舶司负责发给舶商出海“公凭”,检验其货物有无禁止出海的物品。对外商来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