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8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洗冤集录》

【答案】《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

2.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3.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4.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5.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6.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7. 三三制

【答案】“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健全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制”政策,是指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参加政权的比例,要按“三三制”原则分配,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小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个政策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十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8.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个阶段,1927年至1936年的同共产党进行内战的十年,这是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其一党专政统治地位的时期。

主要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确立了国民党独揽国家一切大权的统治地位; 并通过颁行《国民政府组织法》,建立起五院制的政府体制,并确立了蒋介石凌驾于五院之上的,实行个人独裁的地位。

②第二个阶段,1937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的八年,这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确立时期,是其法律向两重性发展的时期。

a. 国民党被迫接受共产党提出的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第_次国共合作。由于国民党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因此其颁布的法律不便再将矛头直接指向共产党。

b. 以蒋介石为头子的国民党政府,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所以利用战时立法之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反动法令。

③第三个阶段,1946年至1949年的同共产党打全面内战的三年。

国民党政府标榜在中国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伪《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及其五院的组织法,各种选举法; 同时,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加紧制定旨在严格限制人民民主自由的法律法规。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①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重要特点。

1928年颁布的《训政纲领》,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皆打着遵循孙中山先生“建国三时期”、“权能区分”、“五权分立”学说的旗号,为国民党建立起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反动政权提供国家根本法上的依据。他们这样做,无非是企图提高其“法统”的地位,增加欺骗性。

②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这是其另一个重要特点。

国民党还将在普通法中不便规定的内容写入特别法中。而且,这种特别法的立法程序一般也比较简单,容易通过,更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即使在国共合作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在不得不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也并未放弃借抗战之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企图,还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钳制人民言行自由,进而反共、限共、融共等的反动法令。

③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是清末政府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立法的继续,它采取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从阶级本质来说,是代表近代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

10.请简要陈述唐代的起诉制度。

【答案】唐代对起诉有比较全面的规定:

(1)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主体的限制和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①关于诉权主体,根据儒家经义的礼教精神,子孙、奴脾等告父母、主人以及妻子告丈夫这种卑告尊的行为原则上是禁止的,被认为不孝或恶逆,属于十恶的行为; 但是如果涉及尊长有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等严重犯罪行为,则又有告发义务。同时,对于在押囚犯,除了告狱吏酷刑或谋叛等行为,原则上也不允许告诉。

②诉权在行使的方式上,原则上要求按级别进行起诉,并且原则上应当遵守地域管辖的限制。但是对于特定犯罪,如十恶,或涉及重大冤情申诉的情况,以及在武周时代对于谋反的特别检举法令,也可以有越级告诉或秘密告诉的情况。

(2)唐代为了全面地纠举犯罪,在法律上规定了多种起诉的形式。包括告发他人犯罪、受害人起诉、罪犯自首和官府纠举,告诉的具体行使方式还包括一般告诉、密告和直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