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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8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2.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4.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5.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6.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7.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8.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简答题

9. 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的得与失。

【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这个时期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又陆续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但是其立法尚未完全克服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如土地法中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刑事法规中搞肃反扩大化的政策等。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此时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作用的施政纲领,规定了根据地政权的基本任务、奋斗日标和各项基本政策。由于立法原则是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产生的,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因此法律比较成熟,基本上没有出现全局性左或右的失误。

(3)人民民主政府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各解放区分别制定了在当时具有根本大法作用的施政纲领。土地立法方面,规定没收的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政策。在刑事立法方面,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打击锋芒。还制定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各种法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萌芽,虽有一些不足和错误,但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打下了基础。

10.请简要陈述“三省六部制”。

【答案】“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唐代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秦汉以来的“三公”完全成为表示身份荣誉的虚衔。

(1)“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三官共同承担宰相的职能。从这一意义上讲,唐代将相权分为三部分,通过三省相互平等、相互分工牵制的体制,解决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君主集权。

尚书省形成最早,在汉代即以皇帝秘书性属官开始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参谋决策,在唐代,尚书省是国家最高的执行机构,下设六部; 其职能机构构成了中央机构的主体。中书省自魏晋时期开始形成,开始于对尚书省草拟诏书权力的分离,中书省借此开始参与各地机要事务的决断。到唐代,中书省专管起草皇帝诏书和命令的权力。

门下省在晋代形成,先是负责“敷奏”,即上下信息的传达。在唐代,门下省专事“封驳”,即各种奏章、公史首先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递交中书省,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要经过门下省,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有权发问中书省要求重新草拟。

这三省构成唐代中央的决策机构。

(2)“六部”即由尚书省总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皆称尚书; 分管人事、财政、国家礼仪活动和教育、军事、司法行政和部分审判事务、工程兴造等六项事宜。主要是中央的执行机关,其下属机构统称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于隋代,为唐代所继承、发展和完善; 就其制度设计上讲,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各职权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相互牵制的作用,是中央机构完善的进步表现,另一方面也通过其相互牵制的结构,更好地保证了君主集权。

11.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