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612专业一(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法)之法理学导论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答国际强行法。
【答案】(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国际强行法,又译“强制法”、“绝对法”、“强制规范”,简称强行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对国际强行法最权威的表述见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53条所指的国际强行法规范是一般国际法规范,而“一般国际法”是指“普遍国际法,不包括区域国际法”。
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 不许损抑的基本要求是国家不得缔结背离或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或协定,任何此类条约或协定小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国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的合意或者单方面的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曾经提出一些明显的、最确定的强行法规则,如关于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国际罪行和国际法要求每一个国家予以取缔和惩罚等行为的规则。但是,这并不是详尽无遗的。《联合国宪章》中是有强行法规则,但并不是《联合国宪章》的所有规则都是强行法规则。国际强行法的内容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到个别规范,从空间到海洋,从人类到自然资源,从平时到战时,可谓是无所不包。不过,虽然上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学家以及其他学者对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列举不可能是详尽无遗的,然而他们的研究和见解对于国际强行法内容的确定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国际法律文件详细列举国际强行法的内容,但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保护国际社会共
同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保护外国人和保障正常的国际交往及交通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以及那些如若被违反即构成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等,无疑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
2. 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
【答案】我国宪法对公共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我国《宪法》有关公共财产的规定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宪法》第6条,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人民民主政权巩固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源泉,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
②《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严格保护公有财产,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综上所述,《宪法》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根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3. 简述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
【答案】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不成文法往往以社会事实为背景而形成,由于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富有弹性,比较容易适应社会现状。成文法在制定与修改时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这些法定程序往往复杂且经历时间长,所以,成文法往往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事实
(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不成文法一般依据人民的法律实践潜移默化而形成,比较能符合社会现实需求。成文法用条文表达立法意图,有时会出现不完备也不周密的情形,就需要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是否体现了立法的意图,则难以保证。
(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不成文法允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成文法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严格忠于立法的原意,严重扼杀了法官的创造性。
4. 法律责任的兔除。
【答案】(1)法律责任免除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免除又称免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规定的免责条件是法定的免责条件,法律上允许的免责条件是当事人意定的免责条件。私法上的免责条件和公法上的免责条件是有区别的。私法上的免责条件有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两种。
(2)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
①法定免责条件
a.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时效免责表面上是不公平的,但实际上他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以及提高法院的下作效率都有着重要意义。
b. 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和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b.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②意定兔责条件自愿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免除责任。 b. 受害人放弃,受害人不起诉,责任人的责任也就被兔除。
c. 有效补救,责任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可以免责,但严格地说这是责任的主动实现。
二、论述题
5.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河南省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冲突。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引起了重大争议。
(1)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关系的规定,分析李某行为的合法性。
【答案】根据《宪法》第10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而中级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是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法院无权监督权力机关。
李某在审判中直接宣判河南省地力一性法规无效,实质上是行使了对于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没有宪法依据,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