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2. 明德慎罚
【答案】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①“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3. 德主刑辅
【答案】“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②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4. 盗、贼
【答案】这是《法经》前两篇篇名指出的两种犯罪行为。“盗”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
为,“贼”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提出这是首要打击的两类犯罪行为。
5.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6.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7.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二、简述题
9. 请简要陈述唐代关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
【答案】唐代关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主要是对于土地买卖的规定。
(1)根据封建土地私有制制度,唐朝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2)唐朝对可以买卖的土地有专门的规定。
庸朝实行均田制,人民根据国家的授田分别获取永业田和口分田,原则上只允许五品以上勋官买卖永业田; 口分田由于要在人民满一定年龄之后归还国家,实际上是国家的土地,所以严禁买卖。只有在家中出现了极度贫困、要买卖土地供给丧葬才允许一般人买卖永业田。违反这类买卖禁止的,要施以答、杖刑罚,并且“地还本主,钱没不追”。
对于贵族官僚所获得的赐田和官勋田可以买卖。
(3)买卖要满足严格的程序规定。
①要向官府提出申请,根据官府发给的文蝶以示批准方能进行特定土地的买卖,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官府根据土地的实际所有状况进行赋税登记而进行的规定;
②双方必须签立买卖土地的书面文书,写明土地的状况、所在、面积所及的“四至”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且写明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等)所有权的转移情况; 再次,买卖须经过中人见证;
③经过官府进行土地的过户登记,“过割”的意义即完成赋税登记的转移。
10.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特点。
【答案】清朝主要法典及其特点具体如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编纂完成,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正式“颁行中外”。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体例、条文沿用明律,不少条文虽然与当时社会实际状况不符,但仍照录。此外,律例中对满官无规定,即该法典对满官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中这部法典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
(2)《现行则例》
康熙王朝从未正式颁行过法典,足见其对修律的审慎。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鉴于律例不尽一致,命刑部将律后附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定名《现行则例》,于次年刊刻颁行。10年后并入律内,但直到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对法律的修订才告完成,可仍未颁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对清律的进一步修订完成,定名《大清律集解》,颁行全国。该法典成为后来((大清律例》的蓝本。此后,对律文的改动不大。
(4)《大清律例》
乾隆元年对《大清律集解》“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又详校定例”。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称为《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与以往法典的不同是条文加小注,律后附例。《大清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经过清代几代皇帝百多年的修订完成的《大清律》,既是经验的积累,也是不断深化其立法指导思想的过程,结合满人汉治特点与实际,终于完成了这部集历代法典大成、体例严密周详的法典《大清律》。
(5)《大清会典》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都曾进行会典的编纂。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下诏,仿《明会典》体例编《清会典》,其后又有《雍正会典》和《乾隆会典》编成,嘉庆年间的《会典事例》,是在乾隆《会典则例》的基础上编入逐年事例而成的。光绪朝,将康熙以来至光绪时的五部会典合称为《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从体例到内容基本仿《明会典》,不仅是清代行政法大全,也是古代行政法之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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