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2.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4.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5. 以德配天
【答案】“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天命”可以转移; ②天命的转移以“德”为条件;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6.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7.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8. 五权宪法
【答案】五权宪法是指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台谏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各县皆选出代表一名,组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夕,以五院为中央政府,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二、简答题
9.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
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
10.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规定,其性质仍表现为皇帝的机要秘书机构。
(2)内阁制度的系统形成时期:明宣宗时期
明宣宗时期,为提高中央行政机关的效率,将六部尚书入阁制度化。从这一时期开始,六部尚书兼任内阁大学士的制度使内阁的职权以成员原有的尚书职权为基础,不断扩大。
(3)内阁地位的不断提高
到明代万历年间,内阁的地位已经大为提高,一般认为虽无牢相之名,但有宰相之权。内阁学士也由原四辅臣地位相互乎等的结构,形成一人为首辅的等级结构。加上内阁学士往往又领太子老师之职,实际上内阁首辅的权力己经相当于独任的宰相。
内阁制度的产生本身是为了强化皇权专制。但是在实践中,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际上己经有厂和宰相相当的权力和地位。
11.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案】(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钊-
唐律沿袭隋律确立的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在《名例律》明确说明“十恶”的具体罪行表现。
①谋反。“谋反”是“谋危社程”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②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③谋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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