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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96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笔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

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2. 外交送达

【答案】外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给不在我国居住的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首先送交给我外交机关,再由我外交机关送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正规送达方式,被各国采用。

3.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4.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并不是都有行政复议权;

③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5.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6.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7. 行政诉讼的证据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要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②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③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合法。

8.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

【答案】质证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其它情形的除外。

(2)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由申请人申请调取得证据,由当事人在庭上出示和质证,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得证据,由法庭出示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3)质证的要求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己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4)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

当事人在庭审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己经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实事的依据。

10.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适用。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阶段的具体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表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1)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同一违法行为”

所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要受一次处罚,则不适用“不再罚”原则。同时,它还必须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如尽管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也不适用这一原则。

当然,这里的违法可以是只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范,也可以同时违反了几种行政法规范内的行为,这属于行政法规范的竞合问题,对这种同性质的法规竞合问题的解决则仍然适用这一规则,即一个行政机关按这种规定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也不得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再次予以罚款。

(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形式只限于“罚款”

如果需要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如没收、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则仍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形式,因而,这不同于纯粹的“一事不得再罚”原则,后者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不仅不得给予再次罚款,也不得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而是将其限定在罚款这一形式上,只针对罚款的适用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各个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不同的,如果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就会侵犯另一行政机关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