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②行政信息公开;
③设立听证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
2.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3. 行政法
【答案】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②行政法在实质上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
③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4. 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5. 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十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区别: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 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6.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答案】①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含义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而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单方行政行为。
b. 前提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 而双方行政行为则不要求相对人的申请。
7. 非法拘禁
【答案】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8.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异同。
【答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所有证据的共性,即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但行政诉讼证据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种类的广泛性
①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这种记录必须在现场由特定的工作人员制作,并应当附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其目的是约束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如果日后围绕该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诉讼,可为当时的行政行为情况提供规范和详细的介绍;
②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遵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同于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中不构成对法官的强制约束力,但它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的标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因此具有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虽然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把规范性文件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列出,但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推断,我国已经承认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价值。
(2)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先举证、后裁决”的基本举证规则。
(3)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原则,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这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角色和作用决定的。
(4)证据审查阶段和方式的特定性
法院对一切证据的审查都必须限制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而不能在其他诉讼阶段,以加强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公正性,方便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10.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力一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有权解释之分。
(1)以一种文字缔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
①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②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 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③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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