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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808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2.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4.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5.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6.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7.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8. 宪法形式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惯例等宪法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二、简答题

9. 简述宪法序言的效力。

【答案】(1)宪法序言的概念

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效力是指宪法序言所具有的法律上强制约束力。

(2)宪法序言的效力

①学界的理论观点

学界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还没形成通论,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

a. 全部有效说。该说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无效说。该说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c. 部分有效说。该说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②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

在我国,宪法序言本身是有效力的,其理由如下:

a. 宪法本身是一个整体,宪法序言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承认宪法的效力,自然也应承认宪法序言本身的效力。

b.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中的很多内容是与宪法正文内容相衔接的,因而其与正文内容均有效力才能更好的发挥宪法的作用。

③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

(3)宪法序言的效力方式和效果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则不完全相同。宪法序言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正文的宪法规定,而是具有其特殊的效力方式和效果。具体体现在:

①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

②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使人们振奋精神,发奋图强。

10.简述宪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在我国宪法解释中的适用。

【答案】(1)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以下四种:

①统一解释。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从而明确承认或者否认某项行为规范,并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能够一体遵循。

②条理解释。指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对之予以说明。条理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实践中运用得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几个方面或者被单独运用,或者被同时运用。以字面含义为依据的,称为文字解释; 以法学原理为依据的,称为法理解释等。条理解释的方法或者词义明了,或者理论严密,或者实例充分,因而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③补充解释。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可以消除宪法条文内容上的缺漏,从而使宪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其灵活完整的作用。 ④扩大解释。指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它既能避免繁琐的修宪手续,又能重新赋子宪法以生机和活力。但这种解释方法弹性太大,稍不注意会产生很多弊端,所以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