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2. 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清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②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b.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
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4. 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一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所有条款。
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5.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答案】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确立行政立法权限时应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③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6. 管辖权转移
【答案】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二、简答题
7. 依申请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案】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总的来说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其程序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步骤:
(1)提出申请,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列明所申请的内容、理由、有关证明等;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所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责令补正;
(3)审核,即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定条件;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而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拒绝行政许可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简述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较法律适用的特点。
【答案】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小同于法院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一特点使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区别开来。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对同一行政事项的第_次法律适用,此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监督。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行政实体性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依据”,又有“参照”。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仅高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而且也高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适用。
9. 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则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1)共同管辖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原告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其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能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已经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如果坚持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客观上不利于原告参加诉讼活动,不利于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来起诉。
b. 《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原告被羁押场所所在地。
c.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③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几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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