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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大学威海校区614综合A(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2.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单一制、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二、简答题

5.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有何区别和联系?

【答案】(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概念

①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由国民经过选举产生。制宪机关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②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联系

①宪法起草机构是宪法文本的初创者,宪法起草机构的水平会影响到宪法草案的质量。

②制宪机关依赖宪法起草机构完成宪法文本的初创工作。

③宪法起草机构起草的宪法草案需要制宪机关审查批准通过,才能成为宪法。

(3)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

①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工作机关,不能行使制宪权;

②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③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④制宪机关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6. 司法腐败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过程中,会出现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如下:

(1)法官的身份保障尚不完善。

(2)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也与行政机关类似,具有行政化、科层化的特征。

(3)受社会大环境影响。近几年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法官队伍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严重冲击,个别干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权钱交易的不廉洁行为时有发生。

(4)教育管理手段滞后。虽然近几年各级法院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由于检查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查处工作力度不够; 使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很好地的贯彻落实,导致一些法官在权与法、钱与法的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5)政治思想工作薄弱。近几年有些基层法院放松了队伍的思想教育管理,使有些法官的政治素质得小到提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减弱,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偏差,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丢掉犷无私奉献的可贵精神,思想上的滑坡导致行为上的偏差,从而使腐败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7. 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答案】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

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有下列区别:

(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均由该宪法予以规定。联邦制国家有多部宪法,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且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联邦制国家有多套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除联邦中央政府体制外,各成员国或加盟国还都有具有自己特色的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要求成员国或加盟国与联邦政府体制相一致。

(3)在权力配置上,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4)在国际关系中,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地方一般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如前苏联的一些加盟共和国便具有这种资格。

(5)单一制国家的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

(6)在单一制国家中地力一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在联邦制中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8. 最近几年我国对原有行政区划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如合并乡(镇)、村,设立重庆直辖市等,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1)我国的行政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②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地协调统一。

③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④参照历史状况。

(2)按照上述原则,我国的行政区划分: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