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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

【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X 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废,是指人体组织的永久性缺损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等。

(2)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①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②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③疾病; ④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⑤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⑤酗酒; ⑦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

2. 简述我国证券法的结构。

【答案】我国《证券法》结构,从内容来看,包括:

(1)总则。规定我国证券及其市场活动与监督管埋的根本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证券的发行。规定证券募集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程序,证券承销,证券募集发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等。

(3)证券的交易。规定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交易的形式,交易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交易活动程序和行为准则等。

(4)证券经营机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经营机构的种类,各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及活动准则和程序等。

(5)证券服务机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服务机构的种类,各种服务机构的职能、活动准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6)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活动原则,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等。

(7)证券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则和程序等。

(8)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国家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等。

(9)证券仲裁与诉讼。规定证券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权,证券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

(10)境外证券投资。规定境外证券投资的种类,发行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准据法及仲裁

等。

3. 试评价自然人破产时按照破产清算分配比例确定免责期限长短的实际意义。

【答案】就自然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范围构成,各国破产法中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

(1)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

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

②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确定,便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比例的及早确定,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符合程序迅捷的目标。

③能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

④有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⑤债务人可以利用破产宣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商谈条件,促成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⑥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标和旨趣。

(2)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应划归破产财产。

膨胀主义的立法理由在于:

①能够增加破产财团的财产,从而增加破产债权的受偿金额。

②可以防止债务人第二次破产。

总体说来,两种立法例之间互有利弊,多数国家在推行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多是先采用膨胀主义体例,继而转为固定主义立法体例。膨胀主义容易使己开始的破产程序耗费时日,同时也会消极地影响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态度,债务人因为膨胀主义不能使其及早得到获取自由财产的益处而拖延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米来立法适用于自然人时,如采用按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债权人实际获得分配的比例,来确定免责期限的做法,相当程度卜会淡化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的划分意义。

4.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答案】(1)按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①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残疾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合同。

②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一种合同。

③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发的残疾、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它又称为疾病保险。

(2)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3)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5. 简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答案】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损害,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而言,被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害,被保险人即使受有不利益损失,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由此发生的风险为道德危险,不应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

(2)保险合同特约战争或军事行动或者政府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战争或军事行动、甚至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投保人加付保险费而投保战争险等附加险的,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特约核子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因此类损害的后果巨大,其发生的频率也难以事先预测,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无例外地视其为除外责任。

(4)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性状造成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这主要指被保险财产因本身的缺陷、霉烂、变质、受潮、虫咬、自然耗损、锈蚀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害,不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5)财产性质或目的除外。依财产损失保险的性质或目的,被保险人的不应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6)保险单列明的其他原因。

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什么原则办理?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也就是责任基金的分配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

(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3)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且财产损害中又包括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的,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7.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的主要方式。

【答案】(1)增资的主要方式

增资是指公司以扩大营业等事由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而增加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增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①增加股份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