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著作权是作者权利与使用者(亦即社会)利益的一种妥协。著作权制度的创设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权利,同时也在于满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的需要。著作权法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对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衡的利益,即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从世界上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来看,这种利益的平衡主要是通过对著作权设置相应的限制来实现的。承认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限制措施之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fair use ”or“fair dealing”)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的权能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英国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首倡者。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继承了英国普通法,成为该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相关学说理论与立法技术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德国、日本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关于该项制度的立法也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意义。本文将对各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展开,首先探讨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立法沿革,然后在对该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和对各国立法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对比各国立法的异同,并详细分析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以及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较,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