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51法学专业理论之国际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2. 防空识别区
【答案】防空识别区是指延伸至领空水平范围之外的海域上空。建立防空识别区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但它不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1950年和1951年,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防空识别区。凡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近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
3. 国际人权宪章
【答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4.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5.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
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二、简答题
6. 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目前存在哪几种航行制度? 分别介绍各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海域。
【答案】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目前存在三种航行制度,即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以及航行自由制。三种航行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海域,各有其特点。
(1)无害通过制
①通过是指船舶为了穿过领海但小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并迅速进行. 停船和下锚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遇难的人员、传播或分级的目的为限。无害通过具体是指:
a.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b. 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c.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②无害通过制的适用海域
a. 国际海洋法承认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b.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d. 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权利。
e. 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过境通行制
①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坛越自由。所有船舶和匕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船舶和妞机以其正常通行方式(如潜艇以潜航方式)行使过境通行权。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②过境通行制的适用海域
a.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排除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的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b. 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3)航行自由制
①航行自由制是指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国际法规定的海域内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②航行自由制的适用海域
a. 公海是航行自由制最典型的适用海域,航行自由是公海六大自由中最主要的制度。
b. 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海峡中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在这种航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
7.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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