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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竞争法

【答案】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促进和维护有效竞争,竞争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旨在形成有效竞争、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竟争监管关系。

2.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3. 境外投资

【答案】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4. 融资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力一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5. 税法主体

【答案】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纳税主体又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6. 证券

【答案】证券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它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证券持有人凭证券所载内容有权取得相应的权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不同的划分,从证券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主要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7. 能源法

【答案】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能源法表明:①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的特定部分,即能源物质利益关系。②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为归宿。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它包括关于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8. 国家计划

【答案】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制度。

【答案】(1)清产核资,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的活动。

(2)清产核资的范围

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具体范围是:

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②各类国有金融企业;

③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

④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

(3)清产核资的内容

①资产清查,指对被清查企业和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进行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丁程以及各类债权。

②资产价值重估,指对被清产核资单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③土地清查估价,指全面清查单位使用土地的权属,划定土地界线,确定使用面积,同时要逐步开展对土地分等定级的估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制度,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把国有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纳入价值化的管理轨道。

④资金核实,指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财物的货币表现和价值反映进行核实和处理,并重新确定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所有者权益,确定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10.竞争法的缘由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的客观依据及作用是什么?

【答案】(1)竞争法产生的最重要的缘由

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经济领域里的竞争,是市场上的竞争。人们把这种竞争称为经济竞争或市场竞争。市场竞争一般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这种相互争胜的活动,是竞争者把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投入市场,接受价值规律和消费者的检验,相互比较,优胜劣汰的活动。单纯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于是《竞争法》随之诞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的客观依据及作用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观依据及作用

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尚未制定的前提下规制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以及部分垄断行为,形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观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规制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②反垄断法各自的客观依据及作用

2007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形成反垄断法的客观依据。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遏制限制竞争行为,优化竞争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来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在美、日等国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11.简述计划实施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的条件。

【答案】(1)计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各企业和基层单位应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涉及指令性计划的单位应保证计划的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法定程序正式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作修改或调整。只有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才能修改或调整计划:

①发生特殊重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原定计划任务完成的;

②发生未能预料的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的;

③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生活;

④发生其他特殊重大情况,必须改变计划等。修改或调整计划必须由原计划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