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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答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其必须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因此,从外延上讲,后者比前者要/Jv。

2. 政府采购

【答案】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4. 能源法

【答案】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能源法表明:①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的特定部分,即能源物质利益关系。②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为归宿。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它包括关于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5. 配额

【答案】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根据划分角度不同,可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 全球配额与国别配额; 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 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等等。

6.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7. 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按证券发行对象划分的证券发行力一式。公开发行即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

8. 价格监督检查

【答案】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消费者、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等也有权进行价格监督; 价格检查一般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简答题

9. 简述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答案】(1)监管竞争论源自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即“完全竞争”造成了一个完善的市场。监管竞争论的主要观点为:

①法律是‘种产品,而只有完全竞争才能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因此,在国际证券领域,各国之间的立法和监管竞争也一定能够使消费者(发行人和投资者)实现利益最大化。②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监管竞争是可行的。应该充分发挥各国的作用,打破基于属地管辖权所形成的对证券监管的垄断,建立起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证券监管体制。

③监管竞争具有诸多方面的好处。监管竞争能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准; 不同监管体制的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学习,进而引发监管创新; 监管竞争能使各国更加迅速地纠正其监管政策错误; 监管竞争能帮助新兴市场国家建立起高标准的监管体系。

(2)监管合作论认为,监管竞争论所主张的允许发行人自由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会导致发行人的管理层会选择披露要求最低的国家的法律,从而降低其信息披露水准。同时,各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公司适用其法律和在其境内上市,会“竞相降低监管门槛”,导致各国监管水平的下降。为了加强对国际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各国应加强彼此间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3)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看,监管竞争论显然是不切实际和站不住脚的。对于监管合作论,我们则应进行辩证的分析。监管合作论反对监管竞争,强调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的观点,符合当今国际证券监管的发展潮流,我们应予以肯定; 然而,监管合作论所宣称的监管帝国主义与监管卡特尔主义的观点,是美国经济(金融)霸权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对此,我们应牢牢掌握和始终坚持经济主权原则,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抵制。

因此,在完全独立自主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各国应对其某些证券监管权力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以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

【答案】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接管前提

信用危机,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已经发生或存在大量潜在的银行挤兑等现象,银行小能兑换存款人存款或偿还其他到期债务。如果信用危机小能有效制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破产。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相比较,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各国立法和监管当局都制定法律或采取相应措施,以尽量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

(2)接管方式

①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陷入信用危机时,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来实施最后贷款人角色,以对商业银行进行支持; 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危机银行实行接管或重组。接管或重组陷入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救助行为,目的在于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②接管由中国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但被接管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中国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接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被接管银行己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被接管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答案】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有: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是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