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民商法学综合复试之知识产权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
【答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特征有:
①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
②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
③只有当一个地名与其所标示的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相关联时,该地名才是这一商品的地理标志。
④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2.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与专利强制推广使用
【答案】(1)概念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制度主要见于《专利法》第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联系
①二者都属专利法上的制度规定,都适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②二者都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专利,公共利益是二者共同的发生原因。
(3)区别
①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专利强制推广使用的前提是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②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各类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③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则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④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后任何主体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径直使用该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后只有被指定的单位可以实施,且实施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 署名权与姓名权
【答案】(1)概念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2)二者的联系
署名权是作者姓名权在著作权法上的反映,一般来说,侵犯了署名权的一定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而侵犯作者姓名权的则不一定侵犯其署名权。
(3)二者的区别
①两权利受不同法律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两个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署名权是作者拥有的在其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署名权的拥有者是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始十作品完成之时。
③两权利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姓名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资格权、维持权。
④侵害两权利的行为模式不同。姓名权的侵权模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等; 署名权的侵权模式则是假冒他人署名,即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的行为; 发表未署作者姓名的作品,即发表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4. 《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
【答案】《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5. 集体商标
【答案】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合作社、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供
合作社成员、协会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共同特点。
6.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同时对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2)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
①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正确使用和标注注册商标
②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③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④对己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
⑤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管理
⑥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遗失《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企业名称权
【答案】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8. 新颖性
【答案】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发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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