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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711专业综合一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与议会制有何区别?

【答案】(1)人民代表大会制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般被认为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a.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 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c.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d.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议行合一

与三权分立原则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的是“议行合一”原则。“议行合一”原则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a. 形式意义的“议行合一”原则,指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议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

b. 实质意义的“议行合一”原则,指根据管理的实际分工需要,仍然需要分别设立民意代表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但民意代表机构作为权力机关,居于同一层次的其他国家机关之上,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执行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议会制的区别

议会制是目前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议会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有几分近似,但实际卜它们在政治基础、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均有明显区别: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基础是执政党的统一领导,而西方议会制的政治基础是竞争性政党制度。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强调人大至高无上,不实行三权分立,而西方议会制通常采用分权制衡原则,实行三权分立。

③在制度内容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议会制也有较大不同。中国的政府组成人员对人大不负连带的政治责任。人大有权审议政府下作报告,决定政府的财政预算,但政府不会因工作报告、预算案未获得通过而导致政府集体总辞职。同时,政府也无权提请国家主席解散人大。

2. 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1)联邦制与邦联的含义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

构形式。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联邦制与邦联的相同点

联邦制和邦联都属于国家结构组织的类型,都属于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联邦制与邦联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联邦制适用的是一个主权国家,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

②公民所具有的国籍不同。联邦制的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而邦联之下的公民只有其成员国的国籍。

③产生的基础不同。联邦制下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邦联产生是以条约为基础。

④主要机关的组成不同。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邦联的主要机关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者是定期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3. 我国选举法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

【答案】(1)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

①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

a.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巧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第三,预选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b. 介绍候选人。我国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

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②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

a. 候选人的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没有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将提出的候选人都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投票选举。如果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得票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b. 介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2)对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

a. 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

b. 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

c. 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

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

a. 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

b. 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

c. 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

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