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争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物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以来,人民法院根据此解释对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了相应的判决,其中重庆市的一起交通事故以其强烈的对比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 本文从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现状和缺陷开始阐述,揭示出“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出现源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陷。而决定“同命不同价”关键的因素在于死亡赔偿的数额,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死亡赔偿的范围,本文将死亡赔偿的范围界定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而本文通过研究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关系,得出决定死亡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在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大小将影响到死亡赔偿请求权人最终获得的死亡赔偿数额的多少。所以,文章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死亡赔偿金进行详细的阐述,首先论述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从理论界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谈起,包括“精神抚慰说”、“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本文在分析了这三种学说后,得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抚慰金”,同时阐述了“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之间的关系,得出在界定死亡赔偿金性质时,不能一概采“扶养丧失说”或是“继承丧失说”,而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其次,本文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计算进行了论述,从理论界的“差额赔偿说”和“定额赔偿说”为出发,得出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采“差额赔偿说”,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本文认为应当在死者死前的实际收入的基础上,按照死者余命预期收入,综合其他具体的情形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