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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708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基础、宪法、刑法)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有何基本特征?

【答案】(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从以上法律体系的概念来看,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零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恩格斯曾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答案】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②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2)依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

①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②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3. 简述法律方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力一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专业性

人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取决于他们自己所认识到的自己的特定社会角色、地位。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学习法律,不是简单地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要学会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和解决问题,学会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角色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

(2)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力一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人是根据法律判断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一个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科学生和一个未受过此类教育的人,在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时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前者对法律更执著。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合格的法律人通常是以法律作为判断问题的主要根据。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由各种条文堆砌起来的知识,它还是一种建立在专门的技术和信念基础上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忠于法律。

(3)实践性

人的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两种类型。根据这种区分,方法可以分为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但应当指出,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认

识方法和实践方法,还是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都无法截然分开,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转化的。

4. 简述权利滥用理论及其对行使权利的启示。

【答案】(1)权利滥用理论

由于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运动过程中有着突破权利界限的可能性,这就易产生权利滥用问题,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为权利人意识到并处于主动行使状态中的权利。

根据我们对宪法第51条的理解,权利滥用的概念应当明确为: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说明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

①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权利滥用的第一阶段是权利行使阶段,属于合法阶段,只是行使行为超过了极限才进入违法阶段。所以权利滥用的主体具有两重性,他首先是以合法的面目出现的,其次才成为违法人。

②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

③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

④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力一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

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裹读。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

(2)权利滥用理论对行使权利的启示

总结权利界限和权利滥用的理论可以使行使权利的人获得两点启示:

①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这个结论应验了英国人洛克的预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②权利在行使之前必须设想三力一面利益。自己的利益、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利益、权利人义务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会的利益。只有这廿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5.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案】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