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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诉讼标的概念的基本含义。

【答案】(1)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①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也有所区别,而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系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以及诉讼的时效问题。

②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

③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④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判断根据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⑤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 ⑥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3)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

①关于诉讼标的的基本观点

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即以什么为根据区别各种不同的诉讼标的,这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不同的诉,其目的、功能都有所不同,而如何科学地界定诉讼标的,与诉的目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联。强求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统一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左右照应。对诉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已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界所接受,并长期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具体适用,依据诉的不同类型来界定诉讼标的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

②不同类型的诉所具有的不同的诉讼标的

a.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b.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2. 简述查封、扣押的特点和原则。

【答案】(1)概念分析

①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②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2)查封和扣押的特点

查封和扣押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查封、扣押是为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②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③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3)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①公示原则。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将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其他执行法院和执法机关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

②价值相当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③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在进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

④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酌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 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关系。

【答案】诉权是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二者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联系

①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权利的基础,民事诉权决定民事诉讼权利;

②民事诉讼权利由民事诉权派生,以民事诉权为核心,是民事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权利的区别

①民事诉权具有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民事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民事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民事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③民事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4.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1)当事人申请在审的含义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称再审之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2)当事人申请在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h.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i.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j.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k.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l.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m.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