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6法学综合2(民商法或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3. 证明力
【答案】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4. 刑事诉讼阶段
【答案】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它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单元,某一诉讼过程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自己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独特构成、进行诉讼行为的特殊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诉讼过程不同的总结性文件。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
二、简答题
5. 简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答案】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
①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对于裁判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基础。
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
③总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当然,实体和程序的并重不是静态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辩证的并重,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
(2)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率还包括在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现象。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简易程序等。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了。
6. 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有哪几类?
【答案】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我国刑事
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①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除少数案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中的诉讼活动,都由人民法院主持。
④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
(2)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①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②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自诉人即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是当事人之一。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主要是由自诉人执行。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专门机关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④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他是当事人之一,是民事部分控诉职能的主要执行者。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7.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备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因精神疾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否适用刑事强制医疗? 如果适用了强制医疗,经治愈恢复正常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程序上如何处理?
【答案】(1)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备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因精神疾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适用刑事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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