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2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刑事证据

【答案】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监视居住

【答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的力法。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羁押率,是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

3.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4.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二、简答题

5.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具有在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应履行的程序有: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①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②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小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另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①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③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为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6.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在a 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②在b. 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③在c. 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有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开日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②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 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 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 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