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_含行政法学100分、行政诉讼法50分_2003【试题+答案】考研试题
● 摘要
专业基础(含行政法学100分、行政诉讼法50分) 2003
行政法部分(100分)
一、概念比较(解释概念并比较异同,共20分,每小题5分) 。
1.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
[参考答案]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
因此,严格意义上之行政滥用职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为行政权行使设定的条件、方式、程序和范围,其违法之处在于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基本精神,属于不合理行政行为的范畴,属于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审查标准。行政越权则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为行政权行使设定的范围,属于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也有人将行政滥用职权归人广义的行政违法范畴,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基本精神也是违法。英国行政法上的核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实际上也包含了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参考资料]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参考答案]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有所不同。其一,行使职权的法律根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但是不象行政授权那样严格要求。有的行政委托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就可实施委托。其二,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其三,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得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行使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不会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不能因此取得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参考资料]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行政先例与行政判例
[参考答案]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处理某类事务时反复进行使一般公众确信为法的习惯,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确定的习惯法。
行政判例是指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的判决之理由部分构成先例,本院和下级法院以后遇到相同的案件必须按先例判决。
它们的异同在于:首先,都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通常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的一般原则三类。其次,行政先例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确定的。而行政判例是由法院判决产生的。最后,行政先例是一种习惯法,行政法领域习惯法的地位虽日趋衰落,但作为一种法源形式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有存在的价值。而行政判例虽然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司法先例代表一个法律规则,是判例法。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参考答案]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特别的损失,国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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