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2002(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国际私法2002
一、筒答题(共64分)
1.请说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异同。
【参考答案】(1)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同。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某个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待遇。
(2)相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制度;当今实施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有其适用的范围。
(3)区别:参照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不特定的第三国享有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参照标准的;而国民待遇则是以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作为参照标准的;国民待遇由于给予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本国相同,因而不存在比本国更优惠的问题;而最惠国待遇有可能比给惠国国民享有的待遇更加优惠。
【参考资料】赵相林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 请比较说明“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
【参考答案】(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据一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的时候,限制或者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的制度。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连接点,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而避免适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的行为。
(2)“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有其共同点,第一,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都被认为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第二,两者也是有联系的。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不同:第一,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时起着重要作用。而法律规避中,当事人的作用是主导性的。第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涉及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政策”。而在法律规避中,从规避的对象来看,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的法规而非任意性的规范。
【参考资料】赵相林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0版。
3.简述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12分)
【参考答案】(1)公约对准据法的规定是在第3条。根据其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法。但是也有例外:第一,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而它又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以适用登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只有所有的车辆都在同一国登记才可以适用登记国法。如果有一人或者数人与事故有关而在事故发生时在车辆以外并且可能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均在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国地法。第二,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者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的时候,应当考虑事故发生时当地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
(2)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支配以下事项:责任的根据和范围;侵害或者损害的存在以及种类;损害赔偿的方式以及范围;请求权的转让和继承;遭受损害和能够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者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担的责任;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
【参考资料】赵相林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4.简述司法协助(狭义) 的条件和程序。
【参考答案】(1)狭义的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和收集证据等。提出请求的一方的行为叫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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