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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612法学综合二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2.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3. 宪法的指引作用

【答案】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4. 行政机关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5.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

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6.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7.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二、简答题

9. 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力式。

【答案】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包括:

(1)指引作用,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2)评价作用,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宪法的评价包括专门评价和一般评价。前者是指宪法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公民、国家机关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效力; 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是公民、社会团体及一般国家机关的自发行为。

(3)预测作用,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4)教育作用,指通过宪法的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可以告诫其不要再作出同类行为,对合宪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可以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强制作用,即通过制裁违宪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既定的宪政秩序。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具体体现表现为:

(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11.根据我国宪法简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答案】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

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力一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 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

(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一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遵循法治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