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808专业基础C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补贴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案】补贴的构成要件是必须具有专向性。
我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适用该条例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该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12种补贴;
(3)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 简述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
【答案】(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从各国服务贸易看,主要适用于各国普遍重视的金融、航运、电讯、旅游、建筑工程等10个部门。各国还就金融、电讯、自然人流动和空运达成了相应附件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本协议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个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求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③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④透明度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成员方管理机构负有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司法判例、行政决定、政策、条约、政府协定等予以公布和告知的义务。各成员管理对外贸易过程及审理对外贸易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和强制执行商业、金融等经济活动信息传播机制上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经济和金融信息的可获取性。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例外规定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最惠国待遇例外、国民待遇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例外和公平竞争例外。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协议,具体包括自然人移动附件协议、金融服务附件协议、电信服务附件协议、空运附件协议。
3. 简述我国新的银行监管体制。
【答案】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 二是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我国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监管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分别对全国证券市场和全国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包括中央银行的监管和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等。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论述题
4. 反垄断法中“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应当如何理解?
【答案】反垄断法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反垄断法禁止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不是所有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都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时,有时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那就是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反垄断法规范的行为,那任何主体从事这种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但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反垄断法只禁止特定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损害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且这种禁止还有例外的规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某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很小,反垄断法就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而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在造成何种后果的情况下所从事的何种行为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则是反垄断法要研究的重点。竞争法是否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的目的和对竞争的影响。
①反垄断法不关注不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不具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本身没有能力影响和控制市场,即使其从事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也会因为市场
主体本身力量的弱小而无法对市场竞争构成限制和影响。因此,一般的市场主体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就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行为,行为造成的所有后果尤其是与企业营利最大化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将由市场主体自身承担,反垄断法鉴于一般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并没有损害和限制竞争而并不对其加以规范。
②反垄断法必须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的话,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由于企业本身对市场的控制力,该行为对竞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实际上市场障碍已经形成,其他主体因为该市场的价格无利可图己经不会进入该市场。而该市场原有的竞争者则由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存在而进退维谷:如果也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由于资本不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力雄厚而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 如果不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则原本拥有的市场份额会不断丧失直至没有立足之地。因此,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市场正常的竞争无法充分、有效地展开,对竞争进行维护的反垄断法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2)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目的和后果的认定
反垄断法是否禁止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仅要考察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成本,而且还要考察该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①反垄断法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目的与排挤竞争对手无关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从事目的在于限制竞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当市场主体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时,维护竞争的反垄断法会进行相应的规范。
②反垄断法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该行为的后果和对竞争的影响。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后果进行判断的最直接的做法是考察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后果造成了该市场主体市场份额的扩大和竞争对手市场的退出,那么不仅可以证明该行为限制和损害了竞争,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该行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 如果市场主体进入某个市场是容易的,没有任何的市场障碍,我们就会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当然,对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持续时间较短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对竞争对手的打击是很弱的,对竞争的影响也很小。
总之,尽管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在表面上可以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竞争充满活力,有人甚至认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对社会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就非常有可能限制甚至排除竞争,而此时法律对竞争的维护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和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因此反垄断法必然会从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和维护竞争的角度来规范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