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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人权与民主,试论述之。

【答案】宪法是治国的根本依据,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就根本而言,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国家进行统治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法律不能确保大多数人作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更不允许其参与国家政治。因此,宪政社会与专制社会存在着根本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把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并鼓励、促进和保护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己经成为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一部宪法,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成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或者说其他价值的实现才具有实质上的意义。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来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保证社会正义,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们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既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也为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生命、自由、平等、安全、反抗压迫和追求幸福等是人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随后各国宪法均以不同方一式确认了人权的这些基本内容; 后来,许多国家的宪法又提出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

人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随着社会和宪政实践的不断发展,人权的内涵必将更加丰富和完善。 ②宪法对人权进行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 在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

①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②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③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 试述“依法治国”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即是法治,即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依法治国的地位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有充分的体现。人民有权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同时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①宪法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小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④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⑤司法独立。

(3)依法治国的作用

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对于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以及巩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故宪法中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不仅是控权与保权的辩证统一,也是主权与人权的辩证统一,而且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法律不仅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3.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

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小实、威信小高。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①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一方面使己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包括:

a. 增设专门委员会。日前应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看,监察委员会也是急需设置的。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b. 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明确地区设置人大的相应机构,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以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一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由于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实现其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具体说来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