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公民行使权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案】(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自由则相对于约束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只是空洞的,无法享有的; 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履行。因此,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例如,宪法在授权公民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时,又明确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表明,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鸡就曾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此外,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公民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速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并得到可靠的保障。
(3)不损害整体利益
在我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能违背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我们的法制,要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也要对一切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否则,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遭到破坏。另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案】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的:
(1)宪法通过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2)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而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通过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置于人民的掌握和监督之下,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4)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5)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还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从而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
(6)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体现和促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关系的顺利调整,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还就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和调整。对于前者,宪法确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位置,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对于后者,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这些规定有助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
3.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什么有不同?
【答案】(1)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①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下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下级人民法院具体进行审判,只能通过审判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正确进行审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b.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拆的第二审案件,就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然后判决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 死刑复核中,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②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我国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进行指导和帮助,并有责任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当下级人民检察院有违法现象或其他错误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遭到干扰、阻力或其他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有
责任予以支持和帮助。
b.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c.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考核。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一点应该是最明显的体现。
(2)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的原因
法院与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有所区别,主要是由十其职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4. 试论宪法实施保障及其基本方式。
【答案】(1)宪法实施保障的含义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①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a.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
b. 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
②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准则,同样也将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
(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①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
a.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修改、纠正。
b. 事后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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