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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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说明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案】(1)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①《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a. 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b. 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要符合以下要件:
a. 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将其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小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b.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c.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是说损害的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直接导致的。
(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
②明示了采用的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③产品缺陷。包括:
a. 产品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
b. 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对产品质量状况所做说明或表明的。凡是出售的产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②责仟主体不同,产品责仟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雇员无关; 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③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④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 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
⑤产品责任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变更; 然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一些J 清况外,不得以当事人的协议变更,即是说,存在一些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总之,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综合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
2.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答案】(1)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③竞争性谈判; ④单一来源采购; ⑤询价; 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的程序
①公开招标。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组织召开招标会; 中标公示; 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②协议采购。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 由供应商提供报价单; 根据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价; 出具中标通知书。
③询价采购。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出具中标通知书。
④竞争性谈判。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出具中标通知书。
⑤单一来源采购。其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表; 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出具中标通知书。
3. 国内外学者在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上的争论,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案】(1)学说
①法国
“经济法”一词最早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自然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1865年,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 而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公法会导致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结构。尽管蒲鲁东所谓的“经济法”的含义大大前进了一步,己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②德国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这些法规中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干预、管制和调节。
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特别是当时学者赫德曼于1920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对经济法的传播有重要贡献。经济法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以后陆续传播到国外,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终于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新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概念从其产生时起,人们对其内涵和外延就有不同理解。德国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所谓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③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基本上照搬德国的经济法概念。
战前日本的对象说主要受基尔德斯密特的对象说影响,并兼具机能说特点,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与公法、私法三分鼎立。日本的“否定说”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它只是分属于历来的公法、私法等法律领域的各种经济法令的汇集综合名称而已。有的学者主张避免使用引起争论的“经济法”一词,而以“经济统制法”表示有关经济统制的实体法的汇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制定经济民主化的法律,自由经济体制就是以此为起点建立。这一时期日本主要有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丹宗说、正田说,围绕国家统制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④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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