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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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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论述题

1. 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何?

【答案】(1)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联系

①从调整的视角和价值目标来看,两者都是从社会利益出发,关注社会利益最大化,具有共同的社会性理念。

②它们都采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等多种调整力一法,综合性地解决特定领域的社会性问题,并不限于单纯用某一种法律调整方法,因此也都难以用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来解释和说明。

③二者在社会性目标的定位上是一致的,因此其各自的政策目标在法治实践和实现过程中是相互促进的,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也必将为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2)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区别

①它们的宗旨和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不同。

a. 经济法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利益关系作为其调整范围,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发展。经济法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利益关系作为其调整范围,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发展。

b.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以人们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度和现实生活中,两个部门法都是交叉衔接的。

②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就同一事宜均有规定的,应以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为优先,而以经济法的适用为一般。在二者互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也不妨从各自的目标出发一一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着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经济法更关注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一一对同一种经济活动共同进行调整。

③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着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经济法更关注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

2. 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特征,论述经济法为什么要调整本国协调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

【答案】(1)任何法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但是都不调整法律关系,经济法也不例外。需要

特别指出的是: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 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上述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以及其他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区别开来,这就可以从根本上划清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法的部门的界限。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就中国而言,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有助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3. 简论我国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结构。

【答案】(1)市场监管法体系的概念

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监管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市场监管法是由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各种类型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便可分别构成市场监管法的子系统,即市场监管法的部门法。探讨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有助于我们理解市场监管法的边界和范围,理解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为进一步认识市场监管法在价值、宗旨、原则和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质提供理论基础。

(2)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结构

市场监管行为可以分为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应地,市场监管关系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等; 市场监管法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①反垄断法的结构

反垄断行为包括对垄断协议行为的监管行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行为、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行为和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行为。这些反垄断行为所产生的反垄断关系分别为:垄断协议行为监管关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关系、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关系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监管关系。

因此,反垄断法的结构即为垄断协议行为监管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法、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法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法。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对欺骗性标示行为的监管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监管行为、对低毁商誉行为的监管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行为和对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监管行为。这些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反小正当竞争关系分别为:欺骗性标示行为监管关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监管关系、低毁商誉行为监管关系、商业贿赂行为监管关系和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监管关系。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即为欺骗性标示行为监管法、侵犯商业秘密监管法、低毁商誉

行为监管法、商业贿赂行为监管法和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监管法。

4. 从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角度,分析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答案】(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 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③办理国内外结算; 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⑤发行金融债券; 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⑧从事同业拆借; 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⑩提供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地说应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理等活动,均是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客户在融通资金活动或辅助性活动中基于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即以合同方式发生的。我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商业银行和客户关系的种类主要有: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代理关系以及在典当、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寄托关系。

5. 试说明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案】(1)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①《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a. 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b. 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要符合以下要件:

a. 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将其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小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b.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c.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是说损害的结果是由产品缺陷直接导致的。

(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

②明示了采用的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