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是近年来公司法学界十分热门的话题。它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对于是否应在我国确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的理论学界对此看法不一,公司法对此亦未作规定。而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事例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普遍。股权的高度集中,使得控股股东常常凭借“资本多数决”及“一股一票”原则利用表决权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完全违背了公司法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基本理念。针对以上情况,本文试图运用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从实践出发,通过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引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这一概念,接着阐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含义性质等多个基础问题;继而通过法哲学及公司法学理论视角,探询该制度存在的深厚的理论根基;并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成果,借鉴他们先进的立法及司法经验,从理论基础和现存制度两个层面探讨确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合理性、紧迫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密切联系我国国情,从事前控制和事后救济两方面着手,探究一系列对于构建我国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切实有效的配套制度,避免盲目移植国外公司制度产生的弊端,以期对我国的公司法学建设尽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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