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专利间接侵权
【答案】专利间接侵权是指鼓励或诱使别人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常见的形态有: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
②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促使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直接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只有确定了直接侵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
2.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答案】(1)概念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
(2)联系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都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属十同一范畴,所涉的领域也相同,故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交叉关系。
(3)区别
①权属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而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
②主体不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而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
③客体不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己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④内容不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而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⑤保护期不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表演权的保护期根据作者和作品的不同而不同,或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者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⑥权利来源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 而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
3.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答案】技术信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力一面的技术知识。
经营信息,是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
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都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带来竟争优势的经验类信息。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1)技术信息侧重于指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经营信息则是指企业、事业在经营管理中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制造业外,还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义的产业领域。
(2)技术秘密比起商务秘密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对技术秘密的认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
4. 单一性原则
【答案】单一性原则,又称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对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但是应当符合同一发明目的,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时,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即分为几个申请。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可以修改,但小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5. 等同原则
【答案】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6. 证明商标
【答案】证明商标是指一些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使用的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商标。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了某种特定标准。它不具有一般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因而它不具有专有性。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这种商标,同时也不得拒绝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使用这种商标。当然,为了保证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标准,注册人负有对使用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及监督控制的责任。
二、简答题
7. 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
【答案】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果能确定某自然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那么就可以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
(2)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际上,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由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就是作品。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8. 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答案】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例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