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论述题
1. 如何以人为本,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答案】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任何社会都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然而除了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外,各种各样的责任事故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很大的损失,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破坏。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由于责任事故发生频繁,涉及面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发展责任保险,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而且在辅助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条件: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创造了良好环境; 与此同时,保险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亦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人为本,用科学的发展观开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①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
②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
③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①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
②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
③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
④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3)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①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
②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③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
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
2. 试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
【答案】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对于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履行的是投保人对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产品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本身是否符合要求,负责产品本身的价值,而非第三方的损失。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 而产品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产品的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2)处理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一般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产品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3)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其提出请求。
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 而在产品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
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 而在产品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5)诉讼的管辖权不同
保险人所承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产品保证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由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6)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产品保证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3.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谈谈我国保险业在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主要的对策。
【答案】(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咯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①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木、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②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3)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①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②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③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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