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3.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4. “权能分治”学说
【答案】“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是指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又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5. 阿党附益
【答案】“阿党”、“附益”实际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两个新罪名,都是用来打击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措施。“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诸侯犯罪,而由中央派到地方诸侯国的傅相不尽监督责任、不予检举,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和诸侯结党; “附益”指中央朝廷的大臣外附诸侯,为其在中央进行利益游说的行为。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中央集权,要处以重刑。
6. 保安处分制度
【答案】“保安处分”,是指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有犯罪嫌疑、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保安处分制度的主旨在于适应维护垄断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刑罚。
7.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8.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二、简答题
9.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
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3)商法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取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法、破产法。
(4)行政法
包括官制、官规、内政、军政、经济、财政、交通、地政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①官制官规法规,官制方面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官规方面如《勋章条例》。 ②内政法规,如《国籍法》、《户籍法》。
③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
④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
⑤财政法规,如《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
⑥交通法规,如《邮政法》。
⑦地政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
这些行政法规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
(5)刑法及其关系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一方面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部分刑事特别法,另一方面以北京政府编纂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着手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刑法典。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1931年,又着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35年1月1日重新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时人称前一部为旧刑法,称后一部为新刑法。新旧刑法典均由“总则”及“分则”两编构成。旧刑法分为四十八章,共三百八十七条,其中“总则”编十四章,“分则”编三十四章。新刑法分为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同旧刑法相比,其“总则”编主要是增加了“保安处分”一章,另精简了“文例”及“时例”两章,合并“刑之酌科”及“加减例”两章内容为一章,共十二章; “分则”编三十五章,主要增加了“伪造有价证券罪”一章,其他部分内容有增加,标题略有修改。
(6)诉讼法及单行法规
①诉讼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典先后颁行过两部,第一部于1928年1月28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第二部于1935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以与两部刑法典配套。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相比较,第二部主要是增加了“保安处分”的实施办法,增为九编五百一十六条。
同刑事诉讼法典一样,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典也先后颁布实施过两部。第一部的第一编至第五编的第三章于1930年12月26日颁布,次年2月13日又颁布了第五编的第四章,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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