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019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爱书
【答案】“爱书”是秦代一种司法记录文书。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均称“爱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的审讯记录大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现居住地址,以及因何原因被控告; 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司法官吏追问时他们的辩解辞; 被告人是否有前科; 证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证词; 有哪些证据; 审讯过程中是否进行拷打。
2.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3.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4. 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5. “五五宪草”
【答案】“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
的宪法文件。
6. 市舶条法
【答案】宋代鼓励贸易,开东南沿海的关口对外进行贸易; 为了鼓励并且保护海上贸易,制定“市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商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官府授权制度,由商人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由“市舶司”发给凭证方有资格进行海上贸易活动。这一制度方便国家对海上贸易活动以及相关货物流通进行统一管理。②设置“市舶司”专门主管各海关的贸易事务,主要设于浙江、广州、泉州等地。③从事海外贸易的出关货物要进行报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榷制度和禁止买卖货物的规定。④对于外商运进的贸易货物,要由市舶司在其上岸交易前先进行检查,包括对禁榷货物进行先行征购和对货物按法定比例进行税款的先行“抽分”,一般是非禁榷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为税率。⑤立法上保护对外贸易行勾和相关商人的权利,以刑事手段打击借此进行营私活动的官员。
7.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
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8.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二、简答题
9.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3)商法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取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法、破产法。
(4)行政法
包括官制、官规、内政、军政、经济、财政、交通、地政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①官制官规法规,官制方面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官规方面如《勋章条例》。 ②内政法规,如《国籍法》、《户籍法》。
③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
④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
⑤财政法规,如《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
⑥交通法规,如《邮政法》。
⑦地政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
这些行政法规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
(5)刑法及其关系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一方面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部分刑事特别法,另一方面以北京政府编纂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着手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刑法典。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1931年,又着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35年1月1日重新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时人称前一部为旧刑法,称后一部为新刑法。新旧刑法典均由“总则”及“分则”两编构成。旧刑法分为四十八章,共三百八十七条,其中“总则”编十四章,“分则”编三十四章。新刑法分为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同旧刑法相比,其“总则”编主要是增加了“保安处分”一章,另精简了“文例”及“时例”两章,合并“刑之酌科”及“加减例”两章内容为一章,共十二章; “分则”编三十五章,主要增加了“伪造有价证券罪”一章,其他部分内容有增加,标题略有修改。
(6)诉讼法及单行法规
①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