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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GATT

【答案】GATT 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简称,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2. WTO

【答案】世界贸易组织(WTO ,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的职能,概括说来,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我国己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3.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4.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答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5.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答案】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是针对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

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学说派别,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所倡导,故得名卡尔沃主义。该学说认为: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应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原则和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的体现,己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二、简答题

6.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答案】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法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后一种观点为通说。其实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由于它们均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因而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②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直到战后,随着经济领域中的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间经济关系在国际公法调整的诸对象中的比重才有所上升。

③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国际公法的渊源则比较狭窄,不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联系

①法律渊源的重叠性。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同时,国际经济法的某些规范也可以成为重要的国际公法的渊源。

②法律原则的共有性。某些法律原则,如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共有的原则。

③法律主体具有重叠性。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都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由上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它们相互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它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

7. 简述国际避税的几种主要方式。

【答案】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常用的避税方式主要包括: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例如,由于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居所、住所或居留达到一定期限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对此,自然人往往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其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即跨国联属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不按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而是基于逃避有关国家税收的目的来确定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或人为地提高交易价格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从税赋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赋低的国家,以逃避税收。另一种是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即通过在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即在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实际国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即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导管公司(通常采用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8.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及运作程序。

【答案】(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风险,如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商业风险,但最令投资者忧虑的是政治风险,亦称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再次修订该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此后,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投资保险制度,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①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或保证时,首先应按规定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如美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