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车辆损失险
【答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 非碰撞责任一般会列明。保险金额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既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照投保车辆的使用年限通过计算确定。
2.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3. 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内部控制监管是指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行为的监管。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能够确保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得到贯彻执行; 能够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能够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 能够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经营控制、财务会计控制、资金运用控制、业务流程控制、单证和印鉴管理控制、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信息反馈控制、其他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的控制等。
4. 完全竟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在自由竞争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大量保险人的存在,且每个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相对宽松,
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的保险市场模式,它能最充分、最适度、最有效地利用保险资源。因而,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这一类型。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自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完全竞争已无现实性。现实保险市场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
5.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答案】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其中,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则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团体医疗费用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列为除外责任,对其发生的门渗医疗费用不予给付保险金。
二、简答题
6. 简述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与位伴原则三者之间的联系。
【答案】(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3)位伴原则,也称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4)上述三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保险利益原则是其他两个原则的制定前提,保险利益原则为补偿原则提供了依据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这样就可以实现在被保险人得到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有效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所以保险利益为投保人
取得保险保障和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否则,保险保障和保险赔偿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也可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②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时必须满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③位伴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能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
因为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有权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于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7. 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特点。
【答案】(1)比例分保及其特点
比例分保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分保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比例分保一般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①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其特点是:
第一,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成数分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担,合同双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
第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采用成数分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
第三,缺乏弹性。成数分保具有简便的优点,同时也就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接受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第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由于成数分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
②溢额分保是指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分保具有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溢额分保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有灵活性。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办理溢额分保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