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6经济法、民法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与经济法

【答案】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以下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中的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中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2. 商品房预售

【答案】商品房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口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己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预售登记许可制度是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要手段。

3. 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答案】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是指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对于农产品实行收购保护价,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农产品价格的暴落,稳定价格总水平,从而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4. 市场准入

【答案】市场准入(marketaccess ),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

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与政府规制相比,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其具有消极性和“门槛性”。

5. 审慎监管原则

【答案】审慎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①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②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简答题

7.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以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②损害赔偿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之名侵害公司及第三人利益,各国公司法要求发起人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不同。后者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即不论发起人于公司设立时对资本不实之事实是否知悉或应否知悉,均推定发起人有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②对已收股款负利息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己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答案】(1)专述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概念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予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②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有的国家主张取消大陆架制度,将它合并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大多数国家认为,尽管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仍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肯定。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分别规定在第五和第六部分中。

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a.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

b. 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c.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9. 什么是国家专项规划及项目制度?

【答案】(1)国家专项规划,是指具体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过程中,由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单独或者联合作出的规划。有以下特征:

①专项规划项目规划编制部门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②规划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口部门或单位协助落实的,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