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2.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3.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4.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答案】(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卞观上只能出于过失; 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二、简答题
5. 如何认定“避险过当”?
【答案】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象和必要性条件,唯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2)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要指出的是,避险过当并不仅仅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的过当,而是由于超过必要限度导致整个行为过当。
(3)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明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仍然实施损害行为,或虽不知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但他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其损害的合法利益大于保全的合法利益,就是意外事件。
6. 简述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
【答案】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传授,也可以是书面传授:既可以是公开传授,也可以是秘密传授:既可以是当面直接传授,也可以是问接转达传授; 既可以用语言、动作传授,也可以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一切经验、技巧、手段等,包括反侦查、逃避审判、预备犯罪、犯罪后逃匿、销毁罪证等方法。本罪在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三、论述题
7. 试述保险诈骗罪。
【答案】(1)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己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本罪客观力一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力一面包括以下两个构成要素:
a. 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第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第四,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b.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③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3)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保险诈骗行为的定性
a.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区分其是否属干国家下作人员而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b.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则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或职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对其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处理。
②本罪涉及的罪数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往往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按照一般原则,应当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对卜述情况,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按数罪实行并罚。
四、案例题
8. 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瑞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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