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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814业务课二(含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2. 一致行动人

【答案】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3.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4.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二、简答题

6. 试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

【答案】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现代各国基本都将有限责任原则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股东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合理保障了股东的财产安全,使公司易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2)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会产生揭开公司而纱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百接承扣责任,并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

7.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支票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支票必须记载: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vd ,补记之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3)出票人可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

(5)支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期限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9. 简述船舶抵押权。

【答案】船舶抵押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但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③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设备和属具。

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①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受偿顺序依以下标准确定:

a.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b.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c. 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